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3-11-20
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管护,切实保护森林资源,严禁乱砍滥伐、盗伐林木,私收乱购和非法运输、加工木材,非法征用、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现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砂、开矿、取土及其他违法征(占)用林地行为。确需征(占)用林地的,必须到林业部门申办征(占)用林地许可证,并限期恢复植被;严禁无证乱采滥挖。禁止在退耕还林地、幼林地、未成林造林地、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、放牧和非抚育性修枝;禁止在林下树旁焚烧秸秆、柴草及进行其它危害树木的行为。
二、严格执行木材运输许可制度。对无证运输的木材,一律依法予以没收,并对当事人和承运人依法进行经济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、滥伐林木,乱捕滥猎野生动物、乱采滥挖森林植物。严禁采伐珍贵林木和私收乱购、违法经营加工木材,停办珍贵木材运输许可证、珍贵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,严禁以珍贵林木为原材料建窑烧木炭。
四、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。凡国家、集体、个人采伐林木,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,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越权审批、无证采伐或超范围、超限额采伐林木,违者以滥伐或盗伐林木依法查处。经批准采伐的林地,要限期更新,并保证林木成活。
五、全面整顿规范段木食用菌生产秩序。乡(镇)人民政府、办事处及县监察、国土、农业、林业、工商、公安、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强化对段木食用菌生产和培植材集散地的监管和整顿,澄清底子,查清来源,对无证木材、违章占地、违规经营等要依法处理。加强对食用菌购销环节的管理,足额征收各种税费,严厉打击制售假木耳行为。严禁在公路两侧、基本农田、主要景区周边等处种植段木食用菌。乡(镇)、办事处和工商部门要科学规划段木食用菌种植园区,今后凡进行段木食用菌生产的,必须进入规划的种植园区。
六、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办事处对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,要健全护林组织。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作用。县林业部门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,要切实履行职责。乡(镇)政府、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,形成合力,集中开展有组织、有声势、有力度的专项治理,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。对因管护不力,造成乱砍滥伐、毁坏森林资源的,坚决追究领导责任。
七、加强舆论监督,加大执法力度。全县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、主动检举揭发涉林违法犯罪分子,敦促乱砍滥伐林木、私收乱购和私拉乱运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。对投案自首者从宽处理;对拒不投案者,一经查实,从重、从严、从快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