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3-11-25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三条及国家、省、市其他有关补充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有的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,都必须申办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。
1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凭新版《林权证》原件提出书面申请,并写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采伐林木的时间、地点、面积、树种、株数、蓄积量、更新时间等内容。经基层单位(村)同意签字盖章(集体林木应有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签字)后,报本行政区乡、镇林业站同意(签字盖章)。并报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。
2、由乡、镇林业站上报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。
3、由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组织业务人员和乡、镇林业站共同进行调查设计,并形成正式文件。
4、根据调查设计文件,由县林业局资源股会同林业工作总站及乡、镇林业站进行现地审批和设计审批。
5、审批合格后,由乡镇林业站负责在林木所在基层单位(村)公示7各工作日,报县林业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。
6、申请人凭《林权证》原件和林权所有人的有效证件到县林业局资源股办理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。